[知识点一]
自主预习
1.人的发展 传承活动
2.(1)①准备 ②人的潜能 ③幸福生活 (2)成就未来
合作探究
1.题目略。
(1)每一门学科,都有助于我们的成长与发展,因此,对于各门课程我们都应全面地学习和掌握,使自己获得全面的发展。
(2)通过受教育获取知识,知识改变命运,因此,我们要认真学习,全面发展,为自己未来的幸福生活打好基础,同时也要成长为祖国建设需要的人才。
2.说明教育对一个人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个人一生的成败至为关键。
[知识点二]
自主预习
1.基本的人权 文化教育
2.适龄
3.(1)强制性 (2)公益性 (3)统一性
合作探究
3.是为丁促进教育公平,更好地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因为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事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因此,学校没有开除这些学生的权利。
5.题目略。
(1)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特征。
(2)我不同意这一观点。义务教育具有公益性的特征。公益性,即不收学费、杂费。公益性是与免费性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因为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我国有些地区已经实现了免费义务教育,有的地区还未实现全面免费,所以,我们要正确认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特征,不能认为义务教育就是免费教育。
基础满分练
1.B解析:本题考查对教育的含义的识记和理解。教育,是以促进人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为目的,以传授知识、经验为手段,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教育是人类文化的一种传承活动和催化活动,是连接过去和未来的中介。可见,①②③④均是对教育的正确理解,故选B项。
2.B解析:本题结合名言考查对教育的重要性的理解。“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义”的含义是说玉石不经雕琢,成不了器物;人不受教育、不学就不能有成就。因此,题干中的名言说明了教育对人的成长的作用,C项只是对名言一种字面解释,没有理解其深刻内涵;A、D两项不符合题意。故选B。
3.D
4.A
5.C解析:本题考查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受教育义务。注意材料关键信息“坚持到校上课”“从不缺席”说明张红珍惜自己的受教育权,懂得受教育的重要性,自觉履行接受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①③④正确;②错误,“唯一的出路”说法过于绝对,排除。故选C项。
6.C解析:本题考查对义务教育的特征的理解。“不花钱”,即不收学费、杂费,这体现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由此判断C项正确;A、B两项都是义务教育的特征,但不符合题意;D项不是义务教育的特征,排除。
7.①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青少年应珍惜自己的受教育权,这是对国家、对自己负责任的表现。②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和
公益性。③教育能为人们未来的幸福生活奠基。④教育获取知识,知识改变命运。
8.题目略。
(1)说明了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统一性和公益性的特征。
(2)①对于一个人的成长,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教育是每个人生活的准备。另一方面,它又唤起人的潜能,不断提高和革新自己,从而开辟人性发展的道路,奠定走向未来的基础。教育能为人们未来的幸福生活奠基。只有通过接受教育,才能增长才干,丰富人坐,享受现代文明,在职业活动和其他活动中获得成功。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获取知识,知识改变命运。②对于民族、国家来说,教育成就未来。
提能抢分练
1.D解析:本题考查对义务教育的理解。八年级的学生辍学去工作,不符合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说明他没有认识到教育的重要作用,也没有理性地对待学习中的困难和挫折,①③④是对材料的正确分析,符合题意;②说法错误。故选D项。
2.A解析:本题考查对受教育和义务教育的辨别与理解。受教育权是全体公民都享有的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而义务教育法只对义务教育进行了具体规定;在我国只有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公益性和统一性。由此判断,①④符合题意;②③与题意不符。故选A项。
3.A解析:本题考查对受教育权的理解。教育部推出国家级“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减轻了学生的课业负担,增加了学生学习的机会,有助于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故A项正确;此次督导评估针对的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而非各级各类学校,排除B项;C项说法错误;D项不符合题意,材料中的举措针对的是教育部门而非学生。
4.C解析:本题考查义务教育的特征。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家长送女儿返回学校学习,体现了义务救育具有强制性的特征。故选C项。
5.题目略。
(1)受教育权。教育是每个人生活的准备,教育能唤起人的潜能,不断提高和革新自己,从而开辟人性发展的道路,奠定走向未来的基础。
(2)李老师的做法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
6.题目略。
(1)漫画中招工者的言行看似好心,实际上却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或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或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14岁的小文初中尚未毕业,招工者只要招用他,即使给其安排轻活也是违法的。
(2)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从未成年人保护法角度回答也可。)小文的父亲不但没有履行做家长的义务,即保证小文完成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反而亲自送小文到招工处,因而是一种触犯义务教育法(或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违法行为。